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执144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克兴,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117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七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未履行义务。经到银行、工商、房管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无存款,有车辆因被多案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查封必要。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刘永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