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日照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3民初675号
原告: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59911323Y。
法定代表人:牟善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为朋,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街道驻地昌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5335939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路,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093245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新天地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868378980D。
负责人:***,行长。
原告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日照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日照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21005元,减半收取10502.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