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百高门窗有限公司与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103民初78号
原告:日照百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3-2号(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AP9F6G。
法定代表人:费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陈家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50011323Y。
法定代表人:牟善巧,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
法定代表人:苏同文,村书记。
原告日照百高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高门窗公司)与被告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斛建筑公司)、***、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仁家村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高门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斛建筑公司、仁家村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高门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安装工程款189755.2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万斛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签订《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安置楼车库门、肯德基门、玻璃幕墙的供应及安装;付款方式为每样产品货到工地支付实际产品40%的货款,安装完成付至80%,验收交付支付至95%,尾款在工程全部验收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合同款项由安东卫街道仁家村村委支付。工程现已验收完毕,安东卫街道仁家村村委会与原告经核对后出具结算单。结算后被告未支付安装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故诉至法院。
***辩称,原告所诉无异议,但《制作安装合同》仅是被告个人签字,未有被告万斛建筑公司的盖章,且该合同是被告万斛建筑公司施工完成仁家村安置楼工程后,被告仁家村村委会与原告一起找被告签订的,以被告万斛建筑公司的名目进行涉案门窗的制作安装及相关款项的交付,被告个人及被告万斛建筑公司均未参与涉案门窗的制作安装,不应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应由被告仁家村村委会支付涉案门窗款项。
万斛建筑公司、仁家村村委会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原告成立于2016年5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五金建材、家电、装饰材料、太阳能、陶瓷洁具销售,不锈钢制品、木制品、门窗加工、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矿产品(国家专控除外)、沙石、石子、水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原告陈述其为被告仁家村村委会安置楼制作安装门窗及玻璃幕墙,并与被告万斛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由被告万斛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即被告***签字,合同中约定款项由被告仁家村村委会支付,且被告仁家村村委会的时任书记在该付款约定处签字确认;原告于合同签订前将门窗等材料运至施工工地,于2018年7、8月进行安装,验收是在2018年9月,之后出具的结算单。
2018年7月5日,被告万斛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制作安装合同》,被告***作为被告万斛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被告万斛建筑公司的公章,合同载明:“甲方为被告万斛建筑公司,乙方为原告百高门窗公司;1.1工程名称为安东卫街道办事处仁家村安置楼,1.2工程地点为日照市岚山区,1.3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制作运输安装直至工程验收,1.4承包范围为仁家村安置楼车库门、肯德基门、玻璃幕墙的供应及安装;2.1工程量、工程造价为车库门1200元/套、肯德基门480元/m2、玻璃幕墙500元/m2;4.1结算方式为实装面积×单价,上述单价含税,含3%税票;4.2付款方式为每样产品货到工地支付乙方实际产品40%的货款,安装完成付至80%,验收交付支付至95%,尾款在工程全部验收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本合同款项由仁家村村委支付,乙方负责交付验收后一年的保修义务(除人为损坏),质保金为总工程款的5%,一年后无息一次付清。”苏同文在该合同的4.2付款方式处签字。
2018年10月19日,苏同文在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上签字,载明:“工地名称:安东卫街道办事处仁家村安置楼施工工程量明细:车库卷帘门78套×1200元/套=93600元玻璃幕墙75.56m2×500元/m2=37780元肯德基门109.24m2×480元/m2=52435.2元入户防盗门6樘×990元/樘=5940元合计189755.2元日照百高门窗有限公司2018.10.19”。
原告主张苏同文是被告仁家村村委会的时任书记,其在《制作安装合同》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应视为被告仁家村村委会作出的意思表示,涉案款项应由被告仁家村村委会支付;被告***在《制作安装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是职务行为,被告万斛建筑工程承担连带责任;若被告万斛建筑公司不认可被告***的职务行为,则被告***应对原告涉案款项承担全部赔偿连带责任。
上述事实,有制作安装合同、结算单、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通过包工包料的方式为被告仁家村村委会的安置楼制作安装门窗及玻璃幕墙等,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及苏同文签字的《制作安装合同》,以及苏同文签字的《结算单》,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苏同文作为被告仁家村村委会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其在《制作安装合同》及《结算单》上的签字行为应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仁家村村委会承担。因此,原告请求被告仁家村村委会支付制作安装款189755.2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万斛建筑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但未有合同约定,亦未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未有约定,根据双方付款方式、结算时间以及法律规定,原告的利息主张应以180267.44元(189755.20元×95%)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9487.76元(189755.20元×5%)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百高门窗有限公司制作安装款189755.20元;
二、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百高门窗有限公司制作安装款的逾期利息(以180267.4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80267.4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9487.7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日照百高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5元,减半收取2047.50元,由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月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