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3民初1393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区。
被告: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区**卫街道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59911323Y。
法定代表人:牟善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新兴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44945888。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