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旺机电设备经销处、日照市永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民初1944号
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旺机电设备经销处,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街道上海路5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0MA3JE0X498。
经营者:袁丰博,经理。
被告:日照市永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龙王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NTE0J5G。
法定代表人:李芳,经理。
被告: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陈家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59911323Y。
法定代表人:牟善茂,经理。
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旺机电设备经销处与被告日照市永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旺机电设备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旺机电设备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咏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