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3民初643号
原告:***,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陈家湖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