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莒县昌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122民初8565号 原告: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陈家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5991132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岚山安东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莒县昌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桑园镇坛子社区大井峪村村委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QD9TU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浮来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浮来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斛建筑公司)与被告莒县昌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胜建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斛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昌胜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斛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付的工伤赔偿款10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木工工程劳务合同书》,约定原告将岚山区中楼镇中兴路以北凯航如意佳苑4#、5#、6#楼及地下车库木工劳务分包给乙方,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均约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因原告作为上述工程的总承包方,依据规定原告在日照市岚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为上述建设项目办理了工伤保险。2022年12月3日,被告的工人***在支模板作业时不慎从脚手架跌落受伤,受伤后由被告垫付医疗费、***受伤后,原告配合***到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后***经日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捌级。后***向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工伤赔偿,经仲裁委调解,原告配合***申请工伤保险理赔,并另行向***支付工伤赔偿款108000元。因***系被告处的工人,理应由被告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昌胜建筑公司辩称,原告诉我没有事实依据,案外人***不是答辩人处的工人,从原告起诉来看***受伤以后,是原告公司向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以及到日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做了劳动能力鉴定,并配合了***办理了工伤保险理赔,足以看出***是原告公司的员工,对于***的伤情,答辩人不清楚,请求法庭查明事实真相,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5月1日,万斛建筑公司(甲方)与昌胜建筑公司(乙方)签订《木工工程劳务合同书》与《安全管理协议书》,且双方均盖章确认。《木工工程劳务合同书》中约定甲方将岚山区中楼镇中兴路以北凯航如意佳苑4#、5#、6#楼及地下车库工程范围内的木工、内脚手架制作、安装劳务作业,包括材料、工具的进场卸车用工和料场、作业区的堆放整理用工分包给乙方;该协议书还约定,乙方必须提供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待工程安全竣工后返还,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管理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必须为工人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否则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另查明,万斛建筑公司就如意佳苑4#、5#、6#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建设项目,为施工工人按照建筑业项目交纳了工伤保险。 案外人***与昌胜建筑公司于2022年8月21日签订《日照市在建工程项目简易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昌胜建筑公司)安排乙方(***)从事安装与拆除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如意佳苑项目部。该劳动合同由甲方(昌胜建筑公司)与乙方(***)盖章或签字确认,证明***受雇于昌胜建筑公司。 2022年12月3日7时30分许,***在岚山区中楼镇如意佳苑5#楼10楼从事支模板作业过程中,从脚手架跌落受伤,经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并经日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论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捌级。后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岚劳人仲案字[2023]第180号仲裁调解书,万斛建筑公司与***达成调解协议:万斛建筑公司支付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共计108000元,分两笔支付。万斛建筑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19日通过日照银行网上银行向***转账50000元、2023年11月29日通过日照银行网上银行向***转账58000元,共计108000元,证实原告按照仲裁协议将仲裁约定的款项支付给***。 庭审中,万斛建筑公司主张其与***不是真实的用工关系,基于工伤保险与***由岚山区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也是基于***经过鉴定后劳动能力障碍程度捌级,在依法赔偿数额之下***放弃了部分了赔偿款项,而依法达成了仲裁调解书,而不是私下达成的调解,调解中***与万斛建筑公司分歧很大,双方均联系被告公司,没有联系上,故该赔偿数额是合法的赔偿依据。另外,被告与***签订的简易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地点均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木工工程劳务合同书工作内容以及工作地点均一致,说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之后,被告联系***在涉案工地从事劳务合同书项下的工作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是受雇于万斛建筑公司还是受雇于昌胜建筑公司;2、万斛建筑公司是否有权就工伤赔偿款向昌胜建筑公司进行追偿。 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万斛建筑公司与昌胜建筑公司签订的《木工工程劳务合同书》,涉案木工、内脚手架制作、安装作业工程已发包给昌胜建筑公司,且***与昌胜建筑公司签订《日照市在建工程项目简易劳动合同》,约定***在如意佳苑项目部从事安装与拆除岗位工作。两份合同均由双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且由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可以看出***是在如意佳苑5#楼10楼从事支模板作业过程中受伤,由此可以推断出***所从事的工作属于万斛建筑公司分包给昌胜建筑公司的工程范围,因此,本院认定***实际受雇于昌胜建筑公司。 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发包方承担的工伤保险赔付仅是用工主体责任并非最终责任,故万斛建筑公司有权向昌胜建筑公司进行追偿。在本案中,万斛建筑公司将如意佳苑4#、5#、6#楼及地下车库工程范围内的木工、内脚手架制作、安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昌胜建筑公司,双方签订《木工工程劳务合同书》与《安全管理协议书》。《木工工程劳务合同书》备注中约定:乙方必须提供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待工程安全竣工后返还,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管理协议书》第四条第8款中约定:乙方必须为工人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否则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两份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由双方盖章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系在受雇于昌胜建筑公司从事劳动的过程中受伤,并依法被认定为工伤,故相应的工伤赔偿款应由昌胜建筑公司最终承担,因此,本院认定万斛建筑公司有权就该工伤赔偿款向昌胜建筑公司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万斛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昌胜建筑公司辩解不合理的部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莒县昌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付款10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已减半收取),由莒县昌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 自动履行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 本案裁决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及时足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本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定期发布诚信履行名单,使自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获得相应的社会信用评价。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