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3民初2635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陈家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5991132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岚山安东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日照万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26元,减半收取4713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