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民初1546号
原告: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6号(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4983444B。
法定代表人:张安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洋,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波,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万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巩村小区东区4号楼4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8610656XC。
法定代表人:巩桂保,该公司经理。
原告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鲁112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鲁11民终17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鲁112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发回莒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追加临沂市万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为被告,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0)鲁1122民初1286号案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本案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1122民初128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战玉耘
人民陪审员 张玉钦
人民陪审员 郭 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月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