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乾元建材有限公司与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民初1260号
原告:日照乾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浮来山街道菜园社区前菜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MUBP3XX。
法定代表人:王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相华,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峤山镇朱庄社区前集村南100米(峤山供水公司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H3PP83。
法定代表人:张安杨,该公司经理。
被告: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4983444B。
法定代表人:张安杨,该公司经理。
原告日照乾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日照乾元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日照乾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仇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