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1民初13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昱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泗河办福临城小区(B21幢1单元502室),社会统一代码:913708314930326409。

法定代表人:李良,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49834448。

法定代表人:张安杨。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日照市莒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昱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鲁0831民初1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保全人山东昱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保全人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山东昱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