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蓝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6民初6791号

原告:临沂蓝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长山生态保护区毛家庄村东1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FDK2N2Q1-1。

法定代表人:梅峻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庆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运龙,山东蒙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4983444B。

法定代表人:张安杨。

原告临沂蓝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特公司)与被告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基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庆振、宋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基开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混凝土款150200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用于被告泗水金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石灰石破碎项目,共计交付货物1606立方,货款共计6502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500000元,但剩余150200元货款至今未付。依据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自原告处购买混凝土,理应支付相应货款,但经多次协商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至法院。

城基开发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蓝特公司与城基开发公司签订《临沂市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工程名称为泗水金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石灰石破碎项目,需方为城基开发公司,供方为蓝特公司,需方负责处理预拌混凝土供应相关事宜的代表是朱成峰,合同约定了订货单、供货验收与确认、价款结算与支付期限、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其中合同对价款结算与支付期限约定:1.供方在履行完本合同供货任务之日起,需方应配合供方在七天内办理完毕所需混凝土价款结算手续;如需方逾期或拖欠不与供方办理价款结算手续,供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单价和需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运输发货单的数量作为依据,向需方追索支付价款;2.凡非供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时验收或者停止供货一个月的,需方需在30日内结清所欠所有混凝土款;3.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混凝土款项的,所欠混凝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利息;4.付款:预付款,款到发货;5.付款方式采取银行转账或现金结算。合同对违约责任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有权要求需方付清全部货款,需方应承担给供方造成的相应损失,每日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偿付违约金。2020年3月23日蓝特公司按约定向城基开发公司供应混凝土,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10日城基开发公司现场施工人朱维福、项目经理朱成峰均在蓝特公司出具的两份对账清单上签字,确认2020年3月23日-2020年5月26日供货货款共计495220元,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4日供货货款共计154980元。该款项后经蓝特公司催要,城基开发公司分三次支付货款共计500000元,余款150200元至今未付。故蓝特公司以上述诉讼请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蓝特公司与城基开发公司因混凝土买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城基开发公司尚欠蓝特公司混凝土款150200元,有城基开发公司合同负责人朱成峰签字确认的对账清单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蓝特公司要求城基开发公司支付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蓝特公司基于双方合同主张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合计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城基开发公司应自2020年6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6月份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判决如下:

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临沂蓝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0200元及利息、违约金(以150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6月份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1652元,由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静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花

书记员唐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