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双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民初87号

原告:日照双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大韩家村楼区沿街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MPXYA70。

法定代表人:金双,经理。

被告: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4983444B。

法定代表人:张安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虢尚德,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双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8年2月原被告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协议书,工程项目日照付疃河国家湿地公园,工作内容机械租赁。施工过程中原告并为被告供应土方。2018年5月30日,经结算总价款为1349931元,后被告付款876580元,尚欠原告492251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未付至今。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双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城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开庭审理后,原告日照双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万元的诉讼请求,后,原告日照双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双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双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日照双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大鹏

书记员杨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