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26执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泉世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黄鹤村黄鹤七组D10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6351470XM。
法定代表人:李海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武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53872769F。
法定代表人:俞小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保证人岳阳市融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68590987F。
法定代表人:杨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海泉世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平江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6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岳阳市融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于2019年4月27日自愿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本院据此解除了对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现因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致使海泉世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保证人岳阳市融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履行400000元,应当在2600000元保证范围内向海泉世安工程有限公司清偿(2019)湘0626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证人岳阳市融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保证范围内向海泉世安工程有限公司清偿(2019)湘0626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余 琰
审判员 王永红
审判员 张京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田枝柱
书记员徐举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