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恢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波。
委托代理人:杨艳萍,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培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082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的判决(调解):
一、被告***、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38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驳回原告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8000元,保全费5000元,计43000元,由被告***、第三人***负担41897元,由原告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0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法处置。
1、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长葛市饮食服务公司家属楼2号楼2单元3层西户0203002,证号为:10016777的房产,已和申请人确认过,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王新升
审判员  张建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燕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