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4783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原告:***,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牛俊杰,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爱萍,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市区钟繇大道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62477900F。
法定代表人:吴波。
委托代理人:杨艳萍,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0820057560695。
法定代表人:吴建东。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87245.35元及利息(以此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06814.4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2021年9月23日为159935.14元;以上利息共计266749.56元);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与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1年签订了《长葛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及扩建BT工程合同书》,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以BT模式承接了长葛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及扩建项目,该项目包含二期扩建工程及一期改造工程,为了尽快让二期工程投入生产运行,二被告研究决定将一期改造工程甩项对二期工程验收,二期扩建工程于2012年7月16日竣工并完成审计。2014年被告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与二原告签订了《长葛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及扩建BT工程配套工程和一期改造设备安装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由原告投资并完成《长葛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及扩建BT工程合同书》中的一期升级改造工程内容,并就工期及工程造价、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二原告自主投资施工,于2014年1-3月实施了一期改造工程:潜水推流器组、螺旋泵、管道及附件、钢平台走道板、就地控制箱及电力电缆等相关配套工程;2016年9-10月实施了一期自控工程改造升级:操作台、控制柜、控制箱、电力电缆、控制电缆等相关配套工程。项目于2016年12月27日竣工验收为合格工程。长葛市审计局“长审投快报[2018]121号”审计报告审计核实该项目工程款金额为1987245.35元。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催要工程款,但其均以被告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未支付工程款、自己无力偿还为由,一直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并不存在,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1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云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