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5656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权,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万玉,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告: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市区钟繇大道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波。
被告:***,女,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萍,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程万玉、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一份,请求撤回对被告程万玉、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2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