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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5656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权,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万玉,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告: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波。
被告:***,女,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萍,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程万玉、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方的申请,对被告程万玉、***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方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程万玉、***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程万玉、***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