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5656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权,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万玉,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告: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波。
被告:***,女,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程万玉、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程万玉、***在银行的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方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程万玉、***在银行的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原告方仍需要续行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告方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同时被告方提供相应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即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