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4723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代理人:牛俊杰,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爱萍,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62477900F,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钟繇大道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0820057560695,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葛天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吴建东,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36元,减半收取计13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百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