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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申1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上诉人):***(又名丁辉),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男,1963年11月13日生,回族,住河南省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侯钦领,男,195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审第三人: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市区钟繇大道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波,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江,男,汉族,1990年10月7日生,住长葛市。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又名丁辉)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侯钦领、原审第三人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4125号民事判决及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0民终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秦学海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张 靖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