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监1号
原审原告: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道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公民身份号码:41102219********。
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公民身份号码:41102219********。
原审第三人:**记,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
原审原告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7)豫1082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麻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