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63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委托代理人:苏坚,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被告:***,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第三人:深圳市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草埔东吓屋村134号102,组织机构代码68943845-8。
法定代表人:詹明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鸿诉被告***、***,第三人深圳市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永鸿以个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永鸿向法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6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徐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