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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6928号
原告:南京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沿江镇泰冯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1月27日生,公司员工,住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南京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京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