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1执297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洁,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京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3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飚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马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