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民初2051号
申请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1,经理。
被申请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1,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经理。
被申请人: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申请人:宜兴市邦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被申请人: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瑞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诸暨市梓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包头市鑫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申请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2,董事长。
被申请人:梁山县华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2。
申请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宜兴市邦畅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瑞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诸暨市梓齐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鑫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梁山县华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此案被移送至本院审理。现冻结期限将届满,该案尚在审理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宜兴市邦畅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瑞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诸暨市梓齐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鑫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梁山县华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250000元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续行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宜兴市邦畅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瑞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诸暨市梓齐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鑫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梁山县华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250000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倪新秀
审判员 杜 欣
审判员 **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