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民初552号之一
原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希勇,董事长。
被告:***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陆涛,经理。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孙培华,董事长。
被告: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经理。
被告: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施冲,总经理。
被告:宜兴市邦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唐小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崔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瑞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王伊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诸暨市梓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郑国强,执行董事。
被告:包头市鑫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刘新磊,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孙珩超,董事长。
被告:梁山县华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陆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宜兴市邦畅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瑞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诸暨市梓齐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鑫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梁山县华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2月27日,原告从前手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取得经背书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壹张,汇票票号为:130810000514120170821103471679,出票人为***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背书人依次为: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宜兴市邦畅贸易有限公司、诸暨市梓齐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鑫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瑞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汇票金额为100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8月21日。汇票到期后,原告在提示付款期内及之后多次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但票据一直处于待签收状态,系统至今未能付款。根据法律规定,票据到期后未能付款,票据当事人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由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在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的情况下,其应对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被告梁山县华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在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无条件向持票人(本案原告)支付足额票款承担担保责任。故,担保人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本案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本院不能行使管辖权,应移送已先期受理同类诉讼案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世课
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
人民陪审员  张思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