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1与某某、某某2等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民辖72号

原告:**1,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2,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

**1与**、**2、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1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2%的月利率向原告承担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5日为311178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2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日共同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原告于当日给被告**交付了15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此后未向原告偿还本金,其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1年12月16日,次后也再未向原告支付利息。本案借款系**与**2婚姻存续期间之借款,被告**2应当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办案力量严重不足,不能行使管辖权,现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办案力量严重不足,为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苗繁盛

审 判 员 王 刚

审 判 员 罗月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于强国

书 记 员 邱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