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鄂尔多斯市九盛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1409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552809289J,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华研物流园区。 负责人:**,该信贷中心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九盛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9289928XN,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华研物流园区蒙汇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6099387XC,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时达财富大厦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鄂尔多斯市九盛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27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九盛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644110.58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案件后采取如下措施:1、我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于2021年9月10日在鄂尔多斯市××房××、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市××房××乡建设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3、于2021年9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37号街坊新大地奥林花园小区B14号楼-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新奥路4号新大地奥林花园小区B14号楼5房产,在评估过程中因上述房产无法确定所在实际位置故无法处置;4、于2022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九盛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网络财产线索提起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5、2022年5月13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6、本案尚有464110.58元、执行费500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内0627执14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