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县寒江峪海东生态种植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田各庄管理区袁庄村村民委员会、抚宁县寒江峪海东生态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88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管理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管理区抚宁镇**村。

法定代表人:邸秀兰,该村村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抚宁县寒江峪海东生态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寒江峪村。

法定代表人:姜海东,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管理区**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抚宁县寒江峪海东生态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民终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村委会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按照与再审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核桃树苗购苗合同要求送货后,再审申请人已分三次将购苗款结清给了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已不欠被申请人购苗款。被申请人在原一审中提交的书面证言,无再审申请人的印章,出具证言人员也未能出庭作证,无法证实上述证言真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尚不符合购苗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被申请人自2015年5月15日至今始终未向再审申请人主张过权利,实际上已超过诉讼时效,而被申请人提出的证言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逐年向再审申请人主张过权利。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购苗合同》由双方签订并加盖印章。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结合该合同可以看出政府和各局拨款并非是给付苗款的唯一条件。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供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申请人一直在向再审申请人催收拖欠的树苗款,该证人证言可证实被申请人主张权利未过诉讼时效。再审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已全部支付树苗款,对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管理区**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曲大鸣

审判员  郭彦民

审判员  谢炳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