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1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体育学院邢台分院(北方体育学院)筹委会,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皇寺镇。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北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皇寺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5民终4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体育学院邢台分院(北方体育学院)筹委会、河北北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