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飞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恢37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飞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飞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2)鲁0612执恢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