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9民初418号 原告:陕西恒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美阳街东段(壹晨酒店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5673633784。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能源麟北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两亭镇园子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MA6X92141L。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7367122K。 法定代表人:马志娟,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生于1964年3月,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陕西恒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能源麟北发电有限公司、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以后,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化解。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558元,收取30000元,由原告陕西恒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兵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