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昌****租赁站、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3314号 原告:西昌****租赁站,住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西乡乡古城村三组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940U5X5。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7367122K。 法定代表人:马志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河北省***市人,住西昌市。 原告西昌****租赁站与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西昌****租赁站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9.00元,减半收取计919.50元,由原告西昌****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