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870号
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7367122K。
法定代表人:马志娟,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城建开发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8540F。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633455.4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