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6725号
原告:金华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方国际财富双塔东25层。
法定代表人:王瑞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平,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三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北堤社区洞庭大道419号(德鑫公寓12栋A座1701室)。
法定代表人:朱玉明。
被告: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义乌商贸城-商墅15栋4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
原告金华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三星装饰有限公司、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金华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4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 徐筱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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