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启执字第03934号
申请执行人马永兵。
被执行人江苏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小尖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金冲,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永兵与被执行人江苏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苏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46840.08元、受理费3269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在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的应收工程款51000元,该款暂未具备支付条件。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50109.08元及迟延滞纳金。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实。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应收工程款,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启开民初字第0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王 辉
执行员 朱汉礼
执行员 施 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