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崇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崇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顾正广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24民初7550号
原告:江苏崇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朱雨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黄飞,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正广,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在审理江苏崇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顾正广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过程中,江苏崇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江苏崇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顾正广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崇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顾正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48元,减半收取13074元,由江苏崇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高良
代理审判员  秦来娣
代理审判员  吴 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