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02民初4470号
原告: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隆园别墅F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财茂科工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南区黄河南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财茂科工贸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