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

***与***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终1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沙集镇工业集中区徐洪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欧阳长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向军,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富丽莱嘉苑北门东侧(宿迁市教育局南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和公司)、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邦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8)苏1311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8)苏1311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徐兵
审判员万焱
审判员庄云扉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沈阳
书记员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