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

***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311民初4819号
原告***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2018年12月13日作出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开庭,双方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徐敏俐 人民陪审员  丁太国 人民陪审员  罗绪明
书 记 员  冯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