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新区交通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30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4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2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62835362B,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新区交通建设局,组织机构代码58666811-1,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治国。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新区交通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1302民初9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新区交通建设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新区交通建设局所有的宿城区国泰广场6幢合114663铺(502、503)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朱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