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民初3720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华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开发区安置小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隆园别墅F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迁市华昊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