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宏茂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1302执390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酒家路洋河酒街A1栋2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宿迁宏茂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钱美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隆园别墅。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沙永建,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钱美玉,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被执行人:赵猛,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宏茂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钱美玉、**、赵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名下有位于宿迁市宿城区恒大华府16#楼#101室,***名下有位于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亚嘉苑7#1906室,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名下的车牌号分别为**×××××、苏A×××××、**×××××机动车三辆,***名下有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名下的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名下车牌为**×××××机动车一辆,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名下有位于宿迁市宿城区恒大华府16#楼#101室,***名下有位于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亚嘉苑7#1906室的查封。二、解除对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机动车,**名下的车牌号分别为**×××××、苏A×××××、**×××××机动车,***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名下的车牌号为**×××××机动车,***名下车牌为**×××××机动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朱洋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书记员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