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芝电梯有限公司

福建金芝电梯有限公司与福建武夷山添宏极地海洋公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闽0702民初2853号
原告福建金芝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芝电梯公司)与被告福建武夷山添宏极地海洋公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宏海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芝电梯公司与添宏海洋公司所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第8.7条虽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在地均不在延平区;涉案合同的履行地、签订地以及本案标的物所在地也不在延平区;金芝电梯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表明延平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故上述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本案适用一般管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的有权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武夷山人民法院以及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即邵武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邵武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邵武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曾 凤
书记员 廖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