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逯景山、山东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4130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山东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机场路11496号。
法定代表人:邢道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以诉讼主体存在瑕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减半收取计47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