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与山东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10564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105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生,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效宇,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邢道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澎,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逯景山,男,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宝峰,济南槐荫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法定代表人:侯冬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生,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效宇,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逯景山、原审原告***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闫振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金鹏
书 记 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