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1185号之二
原告:***,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正生,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山东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机场路11496号。
法定代表人:邢道俊,总经理。
被告:***,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济南市济阳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山东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山东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山东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被告山东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曹亚萍
人民陪审员 李国玲
人民陪审员 王杜俄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史 泉
书 记 员 娄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