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22民初46号
原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气象科技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6119630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千佛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6842937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娜
书记员宗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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