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米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02执保88号
申请人:山东米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鄂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D9ECJ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千佛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684293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中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1370434XD。
2021年3月9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作出(2021)鲁0112财保4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万元;已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后因管辖权异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保全期限于2021年3月18日届满,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提出财产保全续封申请,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米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